新疆8地州将下调一般工商业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了!日前,新疆晨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发改委下发通知决定调整新疆电价结构。
据了解,自2017年7月1日起,伊犁州、阿勒泰、塔城、博州、哈密、阿克苏、喀什、克州8地(州、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4厘/千瓦时;伊犁、塔城、博州、吐鲁番、哈密、巴州、喀什、克州8地(州、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降至0.312元/千瓦时。
同时,自今年4月1日起,新疆取消全区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疆电网企业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月份至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自治区为电网企业预留5个月的调价过渡期,要求2018年3月1日前完成过渡期内电费清退工作。
新疆晨报记者在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全疆用电销售电价表上看到,目前各地州市工商用电价格为0.515元/千瓦时(除和田地区以外),农业用电价格除伊犁、塔城、博州、吐鲁番、哈密、巴州、喀什、克州8地(州、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降至0.312元/千瓦时外,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为0.226元/千瓦时,奎屯市为0.206元/千瓦时。
同时,自今年7月1日起,将乌鲁木齐电网征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2.1厘/千瓦时,销售电价中腾出的电价空间待今后国家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研究调整标杆电价结构,疏导上网电价矛盾时统筹使用。